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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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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