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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3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法招收不具外國籍之學生,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理。其違法招收之我國籍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至非外國課程部或班就讀或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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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