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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5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辦法者,學校主管機關對該私立學校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命其停止招生,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原設立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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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