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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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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