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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所應提出之文件資料為外文或外國政府出具之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認證;其文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者,並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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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