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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項目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 │一、基本資│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 料 │ │ 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 │ │ │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 │ │ 名冊、監察人名冊、董│ │ │ │ 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 │ │ │ 紀錄及評鑑績優核定公│ │ │ │ 文。 │ │ │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 │ │ │ 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 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 │ │ 。 │ │ │ │三、學校基本資料,包括教│ │ │ │ 職員工人數、學生班級│ │ │ │ 數與人數、生師比、校│ │ │ │ 舍位置、校地面積、樓│ │ │ │ 地板面積、設備及相關│ │ │ │ 資料。 │ ├─────┼───────────┼────────────┤ │二、辦理本│不受本部原核定學程、科│一、增設學程、科、組、班│ │ 法第五│、組、班之總數限制。但│ 計畫書。 │ │ 十七條│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 │ 第三項│定班數百分之十。 │ 目標、課程規劃、師資│ │ 第一款│ │ 運用或遴聘機制、相關│ │ 事項 │ │ 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 │ │ │ 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 │三、辦理本│不受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一、招生計畫書。 │ │ 法第五│項,及其他有關學程、科│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 │ 十七條│、組、班數、每班人數、│ 程、科、組、班之入學│ │ 第三項│招生入學方式及其名額分│ 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 │ 第二款│配法令之限制。但招生之│ 機制等事項。 │ │ 事項 │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 │ │ │數百分之十;每班人數不│ │ │ │得超過原核定人數百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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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