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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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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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 料 │ │ 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
│ │ │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 │ │ 名冊、監察人名冊、董│
│ │ │ 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
│ │ │ 紀錄及評鑑績優核定公│
│ │ │ 文。 │
│ │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
│ │ │ 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 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 │ │ 。 │
│ │ │三、學校基本資料,包括教│
│ │ │ 職員工人數、學生班級│
│ │ │ 數與人數、生師比、校│
│ │ │ 舍位置、校地面積、樓│
│ │ │ 地板面積、設備及相關│
│ │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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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不受本部原核定學程、科│一、增設學程、科、組、班│
│ 法第五│、組、班之總數限制。但│ 計畫書。 │
│ 十七條│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
│ 第三項│定班數百分之十。 │ 目標、課程規劃、師資│
│ 第一款│ │ 運用或遴聘機制、相關│
│ 事項 │ │ 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
│ │ │ 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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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本│不受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一、招生計畫書。 │
│ 法第五│項,及其他有關學程、科│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
│ 十七條│、組、班數、每班人數、│ 程、科、組、班之入學│
│ 第三項│招生入學方式及其名額分│ 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
│ 第二款│配法令之限制。但招生之│ 機制等事項。 │
│ 事項 │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 │
│ │數百分之十;每班人數不│ │
│ │得超過原核定人數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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