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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各級郵局將查獲之私運郵件送司法機關審理時,除私運之郵件外,其他足 以證明私運郵件人以遞送郵件為營業之事實,人證或物證,均應派員向司 法機關陳述或提供採證。 司法機關對郵局送請審理之私運郵件案件,不予起訴時,郵局仍應將私運 郵件人姓名、住址、年齡、籍貫及所犯案情與其他必要事項詳細登記,以 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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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