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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私運郵件案件經司法機關判處罰金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或由司法機關宣告 緩刑者,郵局應將私運郵件所科罰之兩倍郵資,提出三分之二充作獎金, 並按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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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