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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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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