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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七、污染排放檢測項目、方法及頻率。 八、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九、停(歇)業之未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二、其他經管理局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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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