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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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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