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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管理局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移轉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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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