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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 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知修正申請文件。 申請人依前二項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依第五條第五項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或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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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