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 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知修正申請文件。 申請人依前二項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依
第五條
第五項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或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