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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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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