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9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定之帳冊、表報、放行單證等文件,依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園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規定格式者,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