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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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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