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42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進出區手續。 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AI 白話解釋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的其他條文

第40條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第41條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
← 第41條看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