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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渠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者,應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及下列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一、地上物或地下物名稱及其設置目的。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埋設或架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地上物或地下物存續期間及維修計畫。 七、拆除及回復原狀切結書。 八、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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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