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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未能於維護管理機關許可之期間使用者,應於許可使用始日一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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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