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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散、漏逸、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 四、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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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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