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逸散、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 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