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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逸散、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 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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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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