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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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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