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第9條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獲准進駐育成中心者(以下簡稱進駐對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駐;屆期仍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進駐對象得向管理局辦理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進駐育成中心之期限以三年為期;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進駐對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應於進駐對象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