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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育研機構經核准設立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設立時程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管理局核准。 進駐對象經核准進駐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經營團隊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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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