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第13條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育研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送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財務報表至管理局備查,其中育成中心營運成果並應包含進駐對象之營運概況。但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研究機構,於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育研機構及進駐對象,應依管理局核定之計畫及園區相關之規定營運;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育研機構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管理局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管理局應報請園區審議會審核後,廢止其營運許可並令其遷出園區。 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理局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