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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育研機構租賃土地與建築物及進駐、遷出園區各項行政作業,依園區相關規定辦理。 育研機構歇業前,對進駐其中未屆滿租期之進駐對象或單位,應負責依其對象意願作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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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