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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育研機構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育成中心 (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 (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 (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 (五)測試驗證空間與設備之提供及支援。 (六)育成人才之培訓與產業合作之促進。 (七)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協助或參與。 (八)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二、研究機構 (一)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三)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研究計畫內容為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尚未商業化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標準、關鍵零組件及產品。 四、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及實驗室。 五、蒐集、研析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及市場等資訊。 六、推動或開發產業發展創新服務。 七、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事項。 八、其他與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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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