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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2條

科學園區土地之租賃,由各該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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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