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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繳納投資保證金後,得依管理局所定程序,提出租用土地計畫書(以下簡稱租地計畫),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園區土地。 前項租地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司概況、營運計畫、建廠計畫(含土地面積需求、土地配置與規劃、建築物規劃、興建進度表、建築法規檢討表、水電需求、污染防治計畫)、財務計畫等項目。 前項建廠計畫應以一次建築完成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經管理局同意者,得分期完成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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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