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 第4條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4條

園區事業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之建築物,以供營業所需之廠房、辦公室、倉庫、實驗室、作為儲運、裝卸、包裝及修配等之工作場地及專供員工使用之設施為限。但有特殊事由,經管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園區事業於園區土地興建建築物,其土地使用及建築物興建應符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