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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2條

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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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