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第3條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3條

徵購之建築物,得由管理局租售予合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九條規定設置之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