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第6條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6條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理由,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權利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