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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5條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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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