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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不得在園區抽取地下水或將污染物注入土壤及地下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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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