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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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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