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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管理局規定,定期提報廢(污)水來源、原廢(污)水性質、濃度及預先處理設施操作管理之排放水質紀錄等資料至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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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