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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 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二、廢(污)水水質。 三、廢(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有關設施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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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