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4條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4條

管理局依本辦法公告之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應編造清冊,囑託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使用情形不當建物註記登記。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