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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7條

強制拍賣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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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