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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8條

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學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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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