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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前,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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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