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第16條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者,應填妥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