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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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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