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第6條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 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