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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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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