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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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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第2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按核准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三向管理局繳 納投資保證金;期滿仍未繳納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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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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