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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 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期滿仍未辦理登記及實施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 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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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