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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雇主或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經有關機關通知其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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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