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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性工作係指從事下列之工作: 一、依法應取得技師資格始能從事者。 二、進口或外商承製機具設備之安裝、指導或維修。 三、外商採購貨品之查驗或生產技術之指導。 四、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五、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特殊操作或控制等技術。 六、產品或勞務之售後技術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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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